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会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规范交易,维护交易主体利益,根据《甘肃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文化产权交易规则(试行)》、《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会员制度实施办法》、《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会员资格申请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甘肃文交中心”)从事文化产权交易活动的会员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 甘肃文交中心根据本办法对会员资格进行管理,包括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转让、中止、恢复及终止等。
第二章 会员资格取得
第四条 企事业法人依其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下同)和业务需求,向甘肃文交中心提出会员资格申请,甘肃文交中心按《甘肃省文化产权文交中心会员资格申请办法》规定,经审核批准为文化产权VIP经纪会员、普通经纪会员、专业会员。
(一)具备经纪会员资格的,可以从事文化产权交易经纪业务、代理市场营销方案的策划与执行、投资及投资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经过甘肃文交中心同意,利用甘肃文交中心信息网络平台发布、收集信息。
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的,须向甘肃省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交易申请,获得《国有产权经纪证书》的会员方可进行经纪服务。没有申请或没有获得《国有产权经纪证书》的经纪会员,不得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但可以从事非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
(二)具备专业会员资格的,可以提供清产核资、鉴定评估、会计审计、投资管理、法律见证等服务。
第五条 甘肃文交中心按照不同会员资格进行分类管理,并对在册会员报请甘肃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备案。
第三章 会员资格变更
第六条 会员资格变更:
(一)会员发生兼并、合并或分立,新设立的法人如承继会员资格,必须向甘肃文交中心提出申请,经甘肃文交中心核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甘肃文交中心将在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金融办通报备案。
(二)会员发生兼并、合并或分立,一经生效,在新设立的法人提出承继会员资格申请报经本中心审核期间,原会员资格中止。
(三)会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甘肃文交中心书面报告,同时记入档案,并向省金融办备案:
1.法定代表人变更;
2.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3.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4.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分、处罚;
5.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表扬、表彰。
第四章 会员资格转让
第七条 会员资格转让:
(一)受让方须符合相应会员资格的入会条件。
(二)产权经纪从业资质不随经纪会员资格转让,受让方须自身具备相应产权经纪从业资质。
(三)保证金不随经纪会员资格转让,受让方须自行足额交付保证金。
(四)专业会员资格转让,受让方主营业务可以不同于转让方。
(五)会员资格转让自会员提交申请材料,报经本中心审核期间,该会员资格中止。
(六)会员资格转让原则上由会员自行寻找出让/受让方,本中心不承担会员资格转让义务。
第八条 具备本中心完整会员资格的会员方可提出会员资格转让申请。
第九条 在提出会员资格转让申请前,会员应结清应付本中心的各项费用。
第十条 会员资格转让须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
(一)转让方须提交的材料:
1.转让会员资格申请书;
2.转让方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转让会员资格的决议;
3.转让方当年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受让方须提交的材料:
1.受让会员资格申请书;
2.受让方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受让会员资格的决议;
3.受让方入会申请材料;
4.本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双方须提交的材料:
会员资格转让协议(双方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转让程序:
(一)提交会员资格转让书面申请材料;
(二)本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审批未通过的,由会员服务部负责退回申请材料;
(四)会员服务部负责向获得批准的申请双方出具申请批复。
出具正式批复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甘肃文交中心负责终止转让方的会员资格、收回原会员资格铭牌、证书,办理转让方场内代表退场手续。
第十二条 甘肃文交中心在每年年末向当年受让本中心经纪会员资格或专业会员资格的会员颁发《甘肃省文化产权文交中心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甘肃文交中心向省金融办通报备案会员资格转让情况,并在甘肃文交中心网站公布。
第五章 会员资格中止
第十四条 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中心中止其会员资格:
(一)会员不按规定交纳年费;
(二)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员席位费;
(三)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
(四)会员不按规定交足、补足会员席位费;
(五)会员不按规定交足、补足交易保证金;
(六)会员出现《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会员制度实施办法》
(七)会员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中心组织和举办的工作会议、业务培训、专题讲座、沙龙、公益活动;
(八)会员发生本《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中所述情况。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中止期最短为5个工作日,最长为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会员资格中止期间,会员服务部将关闭其产权交易通道;会员不得提出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不得在本中心从事产权交易业务。
第十七条 会员如具备提前结束会员资格中止的情由,可书面提出恢复会员资格的要求,但须经本中心批复同意。
第十八条 会员资格被中止或提前结束中止,甘肃文交中心将向省金融办通报备案,并在甘肃文交中心网站公示。
第六章 会员资格终止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会员资格:
(一)会员资格中止期限结束后,会员仍不交付年费的;
(二)会员资格中止期限结束后,会员仍不交付会员席位费的;
(三)会员资格中止期限结束后,会员仍不交付交易保证金的;
(四)会员资格中止期限结束后,会员仍不交足、不补足会员席位费的;
(五)会员资格中止期限结束后,会员仍不交足、不补足交易保证金的;
(六)会员发生《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会员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所列违禁情况,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七)会员一年中已经两次受到中止会员资格处罚的(不包括变更中止及转让中止);
(八)会员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九)会员法人资格自然消亡的。
第二十条 会员资格被终止,其此前所交付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会员资格被终止,甘肃文交中心将向省金融办通报备案,并在甘肃文交中心网站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如甘肃文交中心有不作为或不当作为而损害会员权益的,会员可以提出批评,可以向有关方面举报。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与甘肃文交中心发生纠纷,经协调不能解决的,可以向省金融办申请调解,向本中心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肃文交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