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会员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规范文化产权交易活动,维护交易主体利益,根据《甘肃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文化产权交易规则(试行)》、《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会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会员资格申请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甘肃文交中心”)从事文化产权交易活动的会员的管理规定。
会员制度包括会员资格、会员代理、会员管理及服务等方面的内容。甘肃文交中心为会员搭建公正交易平台,以保障会员行使合法权利,履行应尽义务,维护交易主体利益。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三条 会员是现代服务业产权交易中介的基础。为保障各类文化产权交易安全、规范、有序,甘肃文交中心实行交易会员资格制度。会员资格是指会员接受甘肃文交中心的服务、管理,在甘肃文交中心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具备的身份和条件。
第四条 甘肃文交中心依据申请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下同)和业务需求的不同,将会员分类为经纪会员(包括VIP经纪会员、普通经纪会员)、专业会员。
(一)具备经纪会员资格的,可以从事文化产权交易经纪业务、代理市场营销方案的策划与执行、投资及投资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经过甘肃文交中心同意,利用甘肃文交中心信息网络平台发布、收集信息。
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的,须向甘肃省国有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交易申请,获得《国有产权经纪证书》的会员方可进行经纪服务。没有申请或没有获得《国有产权经纪证书》的经纪会员,不得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但可以从事非国有产权交易中介业务。
(二)具备专业会员资格的,可以提供清产核资、鉴定评估、会计审计、投资管理、法律见证等服务。
专业会员不得在甘肃文交中心直接从事经纪业务。
第五条 各类企事业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根据《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会员资格申请办法》,可以申请获得会员资格。
第三章 会员代理
第六条 甘肃文交中心为文化产权交易提供交易平台。会员在本平台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及政策规定,遵循甘肃文交中心制定的关于文化产权交易的各类制度(包括规则、细则、规定、办法)。
第七条 会员在本平台有权利从事以下业务:
(一)VIP经纪会员:根据与甘肃文交中心签订的 《经纪会员合作协议》,接受产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并签订《文化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可以从事文化产权交易的经纪业务;代理市场营销方案的策划与执行、清产核资、投资及投资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经过甘肃文交中心同意,利用甘肃文交中心信息网络平台发布、收集信息。
(二)普通经纪会员:根据与甘肃文交中心签订的 《经纪会员合作协议》,接受产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并签订《文化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从事文化产权交易的经纪业务。
(三)专业会员:根据与甘肃文交中心签订的《专业会员合作协议》,可以为文化产权交易提供清产核资、鉴定评估、会计审计、招商引资、投资管理、法律见证等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甘肃文交中心对会员从事上述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会员完成经纪、委托业务,可以按约定收取服务费,应当按规定依法缴纳税费。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九条 为保障会员合法权益,甘肃文交中心为会员提供下列分类服务:
(一)培训服务。重点开展贯彻落实国家和甘肃省关于产权交易法规政策及实施要点、各类文化产权交易专题培训。
(二)信息服务。给予会员本中心网站登陆权限。经纪会员与甘肃文交中心签订 《经纪会员合作协议》、《经纪会员保密协议》后,文交中心为经纪会员开设专户,发放账户用户名、密码。收集并发布业务信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信函、E-mail等传递本中心工作、业务方面动态信息。
(三)席位服务。甘肃文交中心为经纪会员、专业会员提供办公使用场地,配备办公设施。使用专有席位应当签订《交易席位使用承诺书》,遵守相关规定。
(四)其他服务。不定期举行中小企业融资会、地区招商引资会、技术产权项目推介会和挂牌项目推介会,为会员与项目单位牵线搭桥,为专业会员与经纪会员业务互补,为本市与外地建立合作关系提供配对平台。
第十条 文化产权VIP经纪会员、普通经纪会员,按规定交付席位费、年费、代理交易商交纳交易保证金;专业会员按规定交付席位费、年费;信息会员按规定交付年费。
本中心对会员席位费、会员保证金和年费的交付金额,可根据交易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 甘肃文交中心会员服务部是进行会员管理的具体部门,将根据《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会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对会员资格申请、转让、中止和终止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对模范执行国家法纪和政策规定,诚实守信、规范交易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会员,甘肃文交中心予以褒奖。褒奖内容包括表彰、物质奖励、推荐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荣誉称号评选。
第十三条 对会员不执行国家法纪和政策规定;不遵守交易规则,扰乱、操纵产权交易市场;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或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违法乱纪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分、处罚以及其他违反《经纪会员合作协议》、《专业会员合作协议》的行为,甘肃文交中心有权进行如下处理:
(一)提出警告;
(二)罚没部分或全部会员保证金;
(三)责令公开申明、公开检查、公开道歉;
(四)中止会员资格;
(五)对严重违法乱纪的会员,终止会员资格;
上述处罚,由甘肃文交中心予以公示,送达被处理会员住所,在本中心网站公告通报;必要时向媒体公开事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施行《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会员制度实施办法》的配套文件有:《甘肃省文化产权文交中心会员资格申请办法》、《甘肃省文化产权文交中心会员资格管理办法》。这些配套文件与《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会员制度实施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文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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