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交易制度

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文交中心”)进行的企业实物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省文交中心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实物资产是指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存货等有形资产的整体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船舶、机器设备、生产线、原材料、存货等。企业正常销售的产成品、半成品和商品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实物资产。

    第三条 参与实物资产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从事实物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实物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在省文交中心内进行的企业实物资产交易,实行委托代理制。按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意向受让方、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六条 转让方转让实物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

    第七条 转让方委托省文交中心进行实物资产交易的,应与省文交中心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省文交中心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 转让方应向省文交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信息登记表》;

     (二)转让方证照:企业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

     (四)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土地部分的,应提供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土地部门的备案资料);

     (六)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需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七)省文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的,还应提交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让的批复或决议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省文交中心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第九条 转让标的为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转让标的为机动车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等。

    第十条 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实物资产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拍卖转让;

(二)网络竞价转让;

(三)招投标(综合评审);

(四)协议转让。

    转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并在《转让信息登记表》中进行填报。

    第十二条 依据转让方的申请,省文交中心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省文交中心网站进行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应采取网络竞价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三条 网络竞价转让是指省文交中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省文交中心网站进行发布,信息一经在省文交中心网站发布,竞买人即可通过省文交中心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网络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

    第十四条 拍卖转让是指省文交中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组织经省文交中心认可的拍卖机构,将实物资产转让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以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的行为。

    第十五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十六条 转让方转让已对外租赁房屋且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的,以及转让共有物且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七条 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应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方式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八条 省文交中心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九条 省文交中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发布。转让标的为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的,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标的为船舶的,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30个自然日;标的为设备、废旧钢材等金额较小的动产的,首次信息发布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信息发布时间累计不超过6个月,自报刊登载转让信息之日起计算。

选择拍卖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时间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执行。

选择网络竞价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时间与自由报价期一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转让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省文交中心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

第二十三条 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转让信息登记表》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省文交中心将书面告知转让方。

选择网络竞价转让方式的,在网络竞价活动期间内未产生有效报价的,经转让方申请,省文交中心可重新组织网络竞价活动。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登记截止时间前向省文交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保证金交纳至省文交中心指定账户。一般情况下,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为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

选择拍卖方式转让的,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以所发布拍卖公告中约定时间为准。

选择网络竞价转让方式的,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为自由报价期结束前1个工作日的17时。

第二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向省文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省文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省文交中心对《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受让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省文交中心将予以书面告知。一般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通知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补正;选择拍卖或网络竞价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应在受让登记截止日17时前按要求做出补正。

第二十九条 采取网络竞价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获得资格确认后,取得竞买人资格。竞买人应在网络竞价期内凭借有效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省文交中心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报价。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三十条 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进行协议转让,省文交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转让方挂牌前选择的竞价方式(网络竞价、拍卖),由省文交中心组织竞价并确定受让方。省文交中心依据竞价结果,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三十一条 采取拍卖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转让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第三十二条 采取网络竞价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省文交中心向受让方出具《网络竞价结果通知书》。受让方应按《网络竞价结果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三条 实物资产交易各方应通过省文交中心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实物资产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第三十四条 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省文交中心结算账户。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可转为交易服务费和交易价款。

第三十五条 交易双方应按照省文交中心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六条 省文交中心对实物资产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且转、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的约定结清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凭交易双方共同签署的《资产交割确认单》,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三十七条 转让标的权属移转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八条 转让方在转让标的移交前,负有保全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交易过程中,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交易活动中止。实物资产交易过程中,标的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省文交中心有权终结交易。

第四十条 实物资产交易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省文交中心申请调解。省文交中心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交易。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省文交中心可以终结交易。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实物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实物资产进行交易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转让方超越权限擅自转让资产的;

(五)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省文交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省文交中心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四十二条 省文交中心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适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三条 实物资产交易的相关材料由省文交中心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实物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自然人所拥有的实物资产交易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省文交中心。

 

 

 

 

 

五、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实物类国有资产处置流程

 

(一)内部决策和审批

资产转让方按规定经内部决策程序后,向国资监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国资监管部门进行审批。

(二)拟处置资产评估及核准或备案

资产转让方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涉及土地部分的,应提供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土地部门的备案资料),并将评估结果按审批权限报国资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委托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处置

资产转让方与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签署《产权交易委托合同》,并提供相关资料。

1、《转让信息登记表》;

2、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资质证书复印件;

3、内部决策文件及国资监管部门处置国有资产的批复;

4、房产、土地的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5、机动车需提交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交强险保单、车船使用税证、机动车登记证、购车发票等复印件;

6、资产清单或明细;

7、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或材料。

(四)发布转让信息

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通过指定的网站、报纸等媒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一般资产转让信息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特殊资产转让公告期根据《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实物资产交易规则》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登记受让意向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向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文件:

1、《产权受让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机构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及相关批准文件;

4、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或材料。

(六)组织交易签约

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以网络竞价、拍卖等竞价方式成交;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协议成交。省文交中心依据成交结果,组织交易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七)结算交易价款

交易资金通过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统一结算。

(八)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到账后,资产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九)出具交易凭证

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十)办理过户手续

资产交易完成后,需过户的资产,交易双方应持《产权交易凭证》办理过户手续。

(十一)交易价款划转

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资产转让方或有关主管部门。

 

 


2016年1月18日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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