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交易制度
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著作权(版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文交中心”)进行的著作权(版权)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省文交中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著作权(版权)交易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本所通过挂牌公开交易方式进行的各类著作权(版权)财产权利及著作权(版权)相关权益有偿转让。
第三条 参与著作权(版权)交易的受让方应为依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从事著作权(版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著作权(版权)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著作权(版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第六条 著作权(版权)挂牌转让方可以是转让方或许可方。
第七条 著作权(版权)转让方或许可方应当具有转让或许可该标的的相应资格和权利,履行相关程序,保证该标的可以被合法交易。著作权(版权)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应当具有受让或被许可该标的的相应资格和权利,履行相关程序,保证合法利用该标的。
第八条 委托经纪会员代理进行著作权(版权)交易,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经纪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 著作权(版权)标的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转让方/许可方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转让/许可的声明文件。
第十条 著作权(版权)转让方/许可方应当提供版权标的的权属证明文件。已进行著作权(版权)登记的,应当提交著作权(版权)登记证明;未进行著作权(版权)登记的,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的同时申请著作权(版权)登记,且在信息发布期限届满前或出具著作权(版权)交易凭证之前取得著作权(版权)登记证明。未进行著作权(版权)登记但确能通过其他材料证明转让方/许可方拥有相关权利的,应当提供法律意见书并经意向受让方认可后,省文交中心可以出具著作权(版权)交易凭证。
第十一条 著作权(版权)交易实行经纪机构代理交易制度。交易各方可以委托省文交中心经纪会员代理进行挂牌交易。按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 著作权(版权)转让方应当具有转让该著作权(版权)的相应资格和权利,履行相关程序,保证该著作权(版权)可以被合法交易。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向省文交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著作权(版权)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证照: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
(四)转让方应当提供转让标的的权属证明文件;
(五)省文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转让方在提出交易申请时可以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
第十五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著作权(版权)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和交易条件,并就上述资格条件的设置提供书面说明,明确其设置理由及设定的交易条件是否可部分匹配。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十六条 省文交中心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
第十七条 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八条 省文交中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受让方,信息发布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信息发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执行。
采取网络竞价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时间与自由报价期一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挂牌公示期间,受让方可以查阅转让方及著作权(版权)的相关资料,转让方应接受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二十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所公示信息的内容和交易条件。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向省文交中心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申请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省文交中心将书面告知转让方。
选择网络竞价转让方式的,在网络竞价活动期间内未产生有效报价的,经转让方申请,省文交中心可重新组织网络竞价活动。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三条 受让方应在登记截止时间前向省文交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保证金交纳至省文交中心指定账户。一般情况下,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为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别确定交易方式及组织交易:
同一版权标的只能产生一个受让方的,挂牌期满后,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确定受让方;如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同一版权标的可以产生两个及以上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选择协议方式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且不受信息发布期的限制。
选择拍卖方式转让的,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以所发布拍卖公告中约定时间为准。
选择网络竞价转让方式的,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为自由报价期结束前1个工作日的17时。
第二十四条 受让方应向省文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著作权(版权)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证照: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省文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省文交中心对《著作权(版权)受让申请书》及受让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受让方进行登记,出具《受让方资格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省文交中心将予以书面告知。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在收到通知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补正;选择拍卖或网络竞价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应在受让登记截止日17时前按要求做出补正。
第二十六条 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七条 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受让方的,进行协议转让,省文交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著作权(版权)转让合同》;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方的,按照转让方挂牌前选择的竞价方式(网络竞价、拍卖),由省文交中心组织竞价并确定受让方。省文交中心依据竞价结果,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著作权(版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八条 采取拍卖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转让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受让方签署《著作权(版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九条 采取网络竞价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省文交中心向受让方出具《网络竞价结果通知书》。受让方应按《网络竞价结果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著作权(版权)转让合同》。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条 著作权(版权)交易各方应通过省文交中心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著作权(版权)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第三十一条 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省文交中心结算账户。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可转为交易服务费和交易价款。
第三十二条 交易双方应按照省文交中心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三条 省文交中心对著作权(版权)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且交易双按照《著作权(版权)转让合同》的约定结清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向交易双方出具《著作权(版权)交易凭证》,并公示交易结果。
第三十四条 转让标的权属移转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著作权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交易双方凭《著作权(版权)转让合同》、国家版权保护中心提供的合同备案登记证明等材料,在省文交中心办理著作权(版权)交易价款的划转手续。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六条 转让标的为职务转让标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需提交转让方单位提供的许可证明文件,方可受理转让申请。职务转让标的完成两年后,该转让标的不再受本条限制。
第三十七条 在著作权(版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交易活动中止。著作权(版权)交易过程中,如著作权(版权)出现重大变化、产生权属争议等情形,本交易中心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交易。
第三十八条 著作权(版权)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 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 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著作权(版权)进行交易的;
(三) 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 超越处分权限、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五) 受让方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的;
(六) 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或逃避交易服务费用的;
(七) 法律、法规及本交易中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交易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省文交中心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 著作权(版权)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省文交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向省文交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在省文交中心未宣布某著作权(版权)交易是否成功前,交易各方因自身原因中止或终止此次交易的,省文交中心视为交易违约。
第四十二条 省文交中心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资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三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著作权(版权)交易服务费用,不得进行任何私下交易、故意逃避交易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未经省文交中心交易流程而自行达成协议进行交易的,如需省文交中心提供见证服务,可按照省文交中心著作权(版权)交易见证业务流程进行操作,并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第四十五条 著作权(版权)交易的相关材料由省文交中心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著作权(版权)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省文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