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收费标准


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办法(1.0版)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甘肃文交中心”)产权交易收费行为,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放开和下放部分政府定价项目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7]93号),结合甘肃文交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推介服务费

国有企业资产交易项目经甘肃文交中心发布公告,进行项目推介服务的,按不同公告媒体向委托方收取项目推介服务费,委托方是指委托甘肃文交中心办理项目推介服务的企业法人。具体收费标准为:


第三条 国有企业资产交易服务费非国有资产交易项目参照此标准执行,具体在项目委托合同中约定。

国有企业资产交易包括资产流转、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资产招租等。

本办法所称交易服务费,是指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令第 3 号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令第32号)等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相关规定,在甘肃文交中心内进行资产交易的转让方(融资方)和受让方(投资方)办理成交手续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根据资产成交方式分为协议和竞价两类。其中,协议是指项目经公开征集后只产生一名意向方时,按照挂牌价与意向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竞价是指项目经公开征集后产生两名以上意向方时,采取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竞价方式成交。

(一)协议交易服务费

采用协议方式成交的项目,按成交资产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的办法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二)竞价交易服务费

以竞价方式成交的,按以下标准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交易服务费:

通过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完成的产权交易项目发生的费用,甘肃文交中心与代理机构另行结算。  

第四条 非国有企业资产交易服务费

甘肃文交中心接受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机构委托的非国有企业资产交易项目,参照国有企业资产交易服务费标准执行,具体在项目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 咨询服务费

(一)向项目意向受让方收取

在项目挂牌后,甘肃文交中心向意向受让方提供交易项目前期的咨询服务,收取相关的咨询服务费用。甘肃文交中心根据具体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公告。

(二)向项目委托方收取

甘肃文交中心向项目委托方提供项目交易前的方案设计、可研论证、尽职调查、商务谈判、金融服务等咨询服务事项时,按委托事项单项收费,收费标准为委托事项交易额的1%-3%,但单项收费不低于2万元,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由双方共同商定并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甘肃文交中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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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

                                 2017年8月16日


2017年8月18日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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