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区土地租赁权转让公告

时间:2026-03-31 来源: 作者:

安宁区土地租赁权转让公告

 

受委托,现将一批土地租赁权公开转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让标的

image.png

注:1.租赁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含12个月)按最终成交价(年租金)的1.5%向我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租赁期限超过12个月的,按公告发布的租赁期限的租金总金额的1%向我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2.十里店南街房屋租赁成交后,给予受让人3个月建设期。

二、转让方式

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人的,采用网络拍卖的方式;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人的,按挂牌价直接签约。

三、受让资格及条件

1.具有良好商业信用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均可参与受让;

2.法律有其他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

四、受让须知

1.公告期:2026年3月31日——2026年4月7日17时

2.拍卖时间: 2026年4月8日上午10时

3.拍卖方式:线上或线下

4.标的现场勘查时间:2026年3月31日——2026年4月7日(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具体情况以我中心邮件通知为准。

6.意向受让人需在公告期内联系工作人员获取《拍卖文件》,将所需提交的报名文件于2026年4月7日17时前发送至我中心指定邮箱(306866329@qq.com),进行受让登记。

7.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意向受让人,收到我中心《资格审查确认表》(以邮件发出时间为准)后,应携带所有报名资料的原件实地勘查标的。符合要求的,现场签署《现场勘察纪要》,取得受让资格;未签署《现场勘察纪要》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不得参加本场拍卖会。

8.如成交后因受让人造成违约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五、特别告知

1.意向受让人一旦作出受让决定并签署《现场勘查纪要》,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标的所有信息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转让方及甘肃文交中心对其品质、质量等一切已知或未知的瑕疵均不负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2.为规范国有已征收空闲土地租赁使用行为,严守土地用途管制、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城市管理底线,结合土地临时管理运营要求(不新增建筑物、严控污染业态),明确禁止租赁经营以下项目类型,确保土地资源合规、安全、高效利用。

(1)各类沙场、采石场、矿石加工及砂石料堆放、破碎、筛分项目;砖石及水泥等建筑材料的码放

(2)废品回收站、垃圾分拣站、废旧物资拆解及垃圾填埋、焚烧项目

(3)化工生产、危化品储存/经营及涉危废处置项目

(4)建筑垃圾、渣土堆放、中转及混凝土搅拌、砂浆生产项目

(5)任何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

(6)违规搭建临时建筑(超出标准、未批先建等)

(7)擅自改变土地地形地貌及破坏耕地、绿地、水系的项目

(8)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仓储、充装、销售项目

(9)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中转及停放维修项目

(10)占道经营、无序集市夜市及流动摊贩集中设点

(11)非法营运、无证驾校及练车场项目

(12)噪音污染严重及扰民的娱乐、加工项目

(13)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

(14)擅自转租、分租、改变租赁用途的项目

(15)国家及省、市、区明令禁止的其他土地经营项目

(16)无合法经营资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经营项目

租赁方须遵守本清单,违规经营将终止合同、收回土地并追责,出租方加强日常巡查,对违规项目叫停整改、依法处置。

    六、违约责任及其他

1.承租方如果不按合同条款约定,出现以上禁止类租赁的内容,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无条件撤场,场地内所投资的项目不予补偿。

2.承租方在获得租赁权后,需按照租赁方要求在租赁场地四周建立围挡。

3.围挡材质、标准需按照租赁方要求进行建立。

4.承租方在租赁合约到期后不再续约,已建立起来的围挡不予拆除带走。

5.租赁生效期限内承租方因违约带来的合约中止,已建立起的围挡不予拆除带走。

七、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55号金融国际20楼

联系人:何经理  13909441159  曹经理 13819982343

监督电话:0931-6966911

 

 

 

                                                                           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

                                        2026年3月31日